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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 关于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scleili 2019-07-23 3427 0

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 关于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图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   4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   201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决定取消部分服务收费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全省范围内下列4项服务收费:

(一)国土部门1项: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二)水利部门2项:水文资料审查费、水资源调查评价费;

(三)气象部门l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二、各相关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因取消收费影响各机构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属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四、各地要加强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上述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

抄送:省级相关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5月l5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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